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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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