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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報驗義務人辦理前條通報,得以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其通報作業之時點,以通報資料交郵寄出或電子文件、資訊傳出時為準。
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通報者,仍應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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