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報驗義務人辦理前條通報,得以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其通報作業之時點,以通報資料交郵寄出或電子文件、資訊傳出時為準。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通報者,仍應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