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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通報下列資料:一、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
二、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之資訊。
前項第二款之資料,報驗義務人得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齊。
但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齊之。
報驗義務人完整提供第一項資料顯有困難者,得於通報時以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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