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