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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檢驗機關留存之報告及申請文件,其保管期限為五年。
但提供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之用者,保管期限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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