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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廠商申請加發前條報告中、英文副本時,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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