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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
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
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
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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