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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函知標準專責機關。
該引用國家標準之法規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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