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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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