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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擅自使用正字標記,經標準專責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行為人改正時為止。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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