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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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