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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
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
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限。
第一項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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