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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填具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及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
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商,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及驗證作業相關規定,由標準檢驗局依各類管理系統驗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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