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填具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及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商,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及驗證作業相關規定,由標準檢驗局依各類管理系統驗證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