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於有效期間內使用。二、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應於標誌下方加註驗證證書編號之前七碼。三、廠商取得認可登錄之範圍僅限部分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應清楚加以識別。四、認可登錄標誌及驗證證書編號、內文及加註之文字應清晰可辨。五、不得使用於產品之本體及外包裝上。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詮釋與產品有關之用途上。七、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導致第三者被誤導為產品驗證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