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