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監視查驗商品之生產廠場,其品質管理系統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之登錄證書、辦妥監視查驗登記且備置基本檢驗設備者,於其登錄範圍內得申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前項基本檢驗設備,由標準檢驗局定之;修正時,標準檢驗局得通知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於期限內完成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