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一、申請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二、商品經公告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三、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四、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五、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