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