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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同。
前項意見,應於公告刊登標準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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