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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
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構)提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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