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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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