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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認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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