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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在取樣前由報驗義務人自行黏貼、放置或繫掛完整。
但先行放行案件,得於取樣後標示。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之黏貼、放置或繫掛,曾有未依規定附加完整者,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得派員監督商品檢驗標識之黏貼、放置或繫掛。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運出廠場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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