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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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