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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商品檢驗標識:一、變更包裝。
二、依本法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
三、商品檢驗標識毀損。
四、商品檢驗標識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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