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報驗義務人連續報驗商品三次以上合格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准預購適當數量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
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未於期間內核銷完畢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者,不得預購。
檢驗機關應查核其保存情況,並俟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始准預購。
檢驗機關應備置分戶賬冊,記載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
報驗義務人應對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將識別號碼向原預購檢驗機關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