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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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