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五、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七、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前項文件不完備者,驗證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