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
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