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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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