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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
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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