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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合格證書繳回並重行報驗。
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發給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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