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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及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
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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