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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每次計收服務費新臺幣一百元。
但不可歸責申請人之更正,不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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