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認可:一、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試驗室品質手冊。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測試儀器設備之校正追溯體系簡圖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五、組織系統表及試驗室布置簡圖。
六、試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七、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及品質管理之人員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件之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