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認可之試驗室,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本國行政機關或機構。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三、國內公益法人。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檢測領域、檢測項目、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