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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
試驗室經撤銷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試驗室申請該檢測領域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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