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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暫停其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檢測領域之全部或一部分以指定試驗室名義簽具試驗報告之權利,俟試驗室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一、依第十條實施追查,連續二次追查均有主要缺點。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複查結果仍不符合或未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矯正計畫或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點。
三、連續二次能力試驗不符規定。
四、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
五、違反第十六條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六、未參加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能力試驗計畫。
七、未能採取各項安排,以利標準檢驗局辦理追查或申訴、抱怨、爭議案件之處理,經標準檢驗局通知仍未配合。
八、依第十七條規定取得認可之指定試驗室,經認證基金會暫時停止認證。
九、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理認可檢測範圍內之商品試驗。
十、其他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有影響商品檢驗良好作業或檢測業務品質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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