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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指定試驗室應參加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能力試驗計畫。
指定試驗室經能力試驗,其技術能力不符規定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列入再評鑑或追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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