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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指定試驗室經追查有主要缺點者,應於三十天內完成改善。
前項改善期限屆滿,標準檢驗局應實施複查。
指定試驗室經追查有次要缺點而仍可有效運作者,應於標準檢驗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矯正計畫,報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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