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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
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
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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