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