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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檢驗人員應於取樣後,發給取樣憑單。
取樣憑單由標準檢驗局印製編號,交取樣之檢驗人員簽名填發。
其就地取樣檢驗當場發還者,免予填發。
抽取之樣品封識後,由取樣人員攜回。
但體積龐大、笨重或情形特殊者,得交由報驗義務人負責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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