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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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