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