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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五、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
六、經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七、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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