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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取得查驗證明。
但經公告為隨時查驗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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