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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
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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