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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
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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