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得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一次。但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以一次為限。前項重新報驗之商品,檢驗機關(構)得依不合格項目及改善計畫內容執行全部或部分項目檢驗。但應包含不合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