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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得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一次。
但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以一次為限。
前項重新報驗之商品,檢驗機關(構)得依不合格項目及改善計畫內容執行全部或部分項目檢驗。
但應包含不合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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