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向原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機關(構)得僅就不合格項目執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