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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向原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機關(構)得僅就不合格項目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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